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勞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勞簡字第30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給付薪資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抗
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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