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勞簡字第30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給付薪資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抗
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