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一五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該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顯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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