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0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九號
聲請人立可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元證實業有限公司簽發,付款人華南銀行龜山分行,票載金額新台幣柒萬陸仟壹佰貳拾元,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票號FC0000000號,票載受款人立可停股份有限公司之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主文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主文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主文所示之支票一紙,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十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天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