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桃簡字第1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桃簡字第1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四一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六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上訴本院合議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十一庭
法官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宏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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