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0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0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四號
聲請人立勝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八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八一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立勝機械有限公司黃│安泰銀行桃園分行│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貳萬貳仟捌佰叁拾│AF0五四六四四││││ 文祥 │││捌元│八││├─┼─────────┼─────────┼───────────┼────────┼────────┼──┤│2│立勝機械有限公司黃│安泰銀行桃園分行│九十二年一月十日│貳萬叁仟陸佰貳拾│AF0五四六四七││││文祥│││伍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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