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二八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黃信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聲請對被告甲○○、謝振裕、 黃聰達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肆萬零壹佰玖拾叁元,折合銀元壹佰貳拾壹萬叁仟叁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叁佰肆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肆萬零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
二、原告另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按被告人數逕寄被告。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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