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