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七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胡文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勝強技研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柒佰元。(另提出起訴書狀及繕本各一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