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七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被告即反訴原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鄭雅文~B法官鄧晴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B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