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九五號
原告 沈永忠 即詠裕鋼構企業社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億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零叁佰捌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月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B書記官洪麗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