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酌定探視方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3號聲請人 吳定盛 相對人 余安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探視方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算7日內預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
0元。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上開部分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酌定探視方式,然未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前揭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預納聲請費用1,000元,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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