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13號原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訴訟代理人 黃健嘉 被告 侯培誠 訴訟代理人 吳祝春 律師複代理人 黃千瑜 被告 謝秉
謝睿 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14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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