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78號原告豪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家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中宇企業社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家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苗栗縣苗栗市,另一被告中宇企業社設於台南縣下營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劉雅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