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3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樓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里○○路○○巷○○號○號。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列情形,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6年4月2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應准予提出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里○○路○○巷○○號○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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