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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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號

聲請人 程大郎 (即 程高山 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廖丞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8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113年7月18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14年1月7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3LC4978

股票

1

300

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3LE2722

股票

1

300

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57069

股票

1

93

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61658

股票

1

69

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52716-7

股票

1

38

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144325-5

股票

1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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