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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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09號

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務人宇群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麟泰

債務人 陳品妤

一、(一)債務人宇群貿易有限公司、陳品妤、蔡麟泰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二)債務人蔡麟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零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154,521元

113年12月28日

3.61%

自114年1月29日起

002

360,558元

113年12月28日

3.61%

自114年1月29日起

003

190,253元

113年10月28日

3.76%

自113年11月29日起

004

443,925元

113年10月28日

3.76%

自113年11月29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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