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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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09號
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務人宇群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麟泰
人
債務人 陳品妤
一、(一)債務人宇群貿易有限公司、陳品妤、蔡麟泰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二)債務人蔡麟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零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154,521元
113年12月28日
3.61%
自114年1月29日起
002
360,558元
113年12月28日
3.61%
自114年1月29日起
003
190,253元
113年10月28日
3.76%
自113年11月29日起
004
443,925元
113年10月28日
3.76%
自113年11月29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