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訴字第172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72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 律師
被   告 甲○○原名 李紳震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零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
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所主張之利益在社
會生活上可認係屬同一或關連之紛爭,並就原請求之訴訟及
證據資料,於繼續審理時,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
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得
在同一程序中一併解決,以避免重複審理者,即屬之。本件
原告起訴原係基於如附表所示支票之票款請求權,復於訴訟
繫屬中變更為基於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查前揭支票原係
被告交付原告,資以憑認兩造消費借貸關係存在,故經核原
告變更前後之聲明均係因兩造消費借貸之事實所生,兩者基
礎事實同一,所利用之證據資料亦仍相互共用,依前揭說明
,原告訴之變更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
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同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既
已變更其訴為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為請求,是本件已非屬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揆諸上開法條
規定,應由本院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執由其簽發或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5紙為擔保憑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340,700元,
惟僅清償60,000元,迄尚餘1,280,700元未付,而上開借款
於民國96年9月12日時均屆清償期。兩造嗣於97年8月21日亦
已簽立協議書,確認被告積欠原告借款為1,280,700元,爰
依兩造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如附表所示支
票5紙、協議書、被告印鑑證明、戶籍謄本為證,被告僅於
支付命令異議狀稱:「本件糾葛非屬單純,其間法律關係複
雜」云云,然未說明有何種爭執以及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
。另於簡易審理程序期日到庭,亦只爭執如附表所示支票之
形式真正,然就原告主張消費借貸關係及積欠款項,業經兩
造確認無訛,有協議書在卷可稽。此外,被告復未提出借款
債務有何不成立或消滅之事證供本院審酌,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準備程序及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另以書狀再
行提出答辯,是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上開證據,認原告主張
之上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
同之物,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
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
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478條
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有
明文規定。從而,原告依兩造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欠款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劉飛龍
附表
┌─┬────┬────┬─────┬─────┬─────┬─────┐
│編│發票人│背書人│發票日(均│金額│付款人│票據號碼│
│號│││同提示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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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96年8月1日│145,800元│安泰商業銀│Ak0000000│
││││││行中壢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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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廣合國際│甲○○(│96年8月7日│256,900元│萬泰商業銀│NU0000000│
││行銷股份│李紳震)│││行松山分行││
││有限公司││││││
├─┼────┼────┼─────┼─────┼─────┼─────┤
│3│ 張傅聖 │甲○○(│96年8月31│329,000元│第一商業銀│FA0000000│
│││李紳震)│日││行世貿分行││
││││││││
├─┼────┼────┼─────┼─────┼─────┼─────┤
│4│張傅聖│甲○○(│96年8月31│331,000元│第一商業銀│FA0000000│
│││李紳震)│日││行世貿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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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亞聯資通│甲○○(│96年9月12│278,000元│第一商業銀│WA0000000│
││股份有限│李紳震)│日││行長泰分行││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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