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小字第76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門牌號碼台南縣永康市○○○街○○○號之2二樓後面房間
遷讓,交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台南縣永康市○○○街
○○○號之2二樓後面房間(下稱系爭房屋),約定租金為每月
6千元,租期自95年6月起至96年6月止,共1年。詎料被告
於承租期間即未正常繳納房租,故於系爭房屋租期屆滿時,
原告已不願繼續出租系爭房屋,被告竟拒不遷讓返還系爭房
屋。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乙份為憑
,核屬相符,而被告復未到庭為有利於己之陳述或主張,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等法
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台南縣永康市○○○街
○○○號之2二樓後面房間遷讓返還原告,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王冬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