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71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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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71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12
月9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伍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95年4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
告、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表等件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吳永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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