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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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502號
原   告  沈志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薇淳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9萬5,573元,其中
機車修理費用2,700元、眼鏡受損費用1,500元部分,並非本院
107年度交易字第16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涉犯過失傷害之事實
,原告此部分主張,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 南簡 字第 502 號裁定(107.05.02)[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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