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1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美容技術研究協會附設台灣美容美
髮師職業訓練中心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
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