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340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9月14日上午10時5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肆拾元,暨自附表所示各筆
金額之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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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雄小字第34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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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面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暨起息│票據號碼│發票人│受款人暨│被背書人│
││(新臺幣)│(民國)│日(民國)│││背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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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2,860元│92年09月25日│92年12月10日│295309│甲○○│ 江建霖 │新竹貨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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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2,860元│92年09月25日│93年01月10日│295310│甲○○│江建霖│新竹貨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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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2,860元│92年09月25日│93年02月10日│295311│甲○○│江建霖│新竹貨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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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12,860元│92年09月25日│93年03月10日│295312│甲○○│江建霖│新竹貨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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