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重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82號原告 李建益
李孟麗 李瓊蕙 李秋燕 被告 黃銘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上訴字第589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楊明章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