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366號上訴人 林素貞 (即 陳長信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 律師上訴人 陳羿安 (即陳長信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陳美月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上訴人陳羿安拋棄繼承,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陳雅玲法官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