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原告 江國賓
江馨田 被告 涂逸軒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上易字第1862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陳勇松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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