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 許進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秀蘭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