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再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11號聲請人 趙有忠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重上更㈣字第95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確定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偵字第5527號、第5567號、第5756號、第6128號、第6481號、第6482號、第6718號、第704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0年度重上更㈣字第95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翁金緞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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