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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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8號再審聲請人 劉柏彥 再審相對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所為112年度小上字第16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業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4月1日寄存送達予再審聲請人,並於同年月00日生寄存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頁)。惟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其再審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陳囿辰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