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10號原告 黃盟欽 被告 張廷倫
賴秋溱 (原名: 賴沛晴 )
陳玥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事項記載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500元整外,尚應補繳12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