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衛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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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衛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衛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現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