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33號聲請人 卓立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9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睿亭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0ND000000005000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00000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650004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00ND000000002000005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00ND000000005000006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582007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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