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49號上訴人 左秀靈 被上訴人 張玲 上列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