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557號聲請人 陳昱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之人 陳永峰 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 陳曾素英 之繼承系統表及受監護宣告人陳永峰之親屬系統表。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報被繼承人陳曾素英遺產清冊或遺產免稅證明書、分割遺產之書面契約,並釋明對受監護宣告之人無不利益之處。
三、選任之特別代理人人選 盧美靜 願任書,並敘明其與受監護宣告人之關係親疏及其適任之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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