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667號原告 林昱廷 被告 吳俊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756號詐欺案件(偵查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963號、104年度偵緝字第964號、104年度偵緝字第9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呂政燁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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