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35號原告 江雅鈴 輔佐人 謝國琛 被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黃美娜 訴訟代理人 王永慶 訴訟代理人 張美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2月5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3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