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世隆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世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世隆前犯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後,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9月17日裁定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一月確定在案。嗣經受刑人於98年8月26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8月5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620號),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0月8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趙文淵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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