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博清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2805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各案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並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關聯性甚高,行為態樣相似,犯罪期間集中在民國108年9月下旬至同年10月間,並審酌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附表】編號123罪名組織犯罪條例加重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3次)有期徒刑1年3月(3次)有期徒刑1年9月(3次)有期徒刑1年7月(2次)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3月(7次)有期徒刑1年2月(12次)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25日(2次)108年9月26日108年10月24日108年10月25日(2次)108年9月28日108年9月29日(4次)108年10月1日(4次)108年9月30日(16次)108年9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05號等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20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43號110年度訴字第10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706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16日110年11月30日111年1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43號110年度訴字第10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70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5月18日111年1月6日112年2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不得均不得均不得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722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82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05號①編號1之6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②編號2之25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③編號1、2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