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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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62號上訴人即被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思安 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叁萬零伍佰貳拾叁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