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6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桂美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美美
法官張麗娟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