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17號聲請人 陳鴻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聲請人財產之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所示繳交本件程序費用。
(二)依破產法第62條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不得以資產負債表代之),其內容應記載:
1、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2、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其相關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並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財政部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
(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其內
容應載明現有債權人(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債務人之「債務人清冊」:其內
容應載明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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