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9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9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9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成智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7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成智遠於民國105年4月13日晚間
8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MW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往中壢方向行駛,行經桃園市○○區○○路○○號前,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超車時應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且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未保持與前車安全間隔之情況下,冒然超越前方告訴人 黃克龍 所騎乘車牌號碼000—CXM號重型機車,遂因此發生撞擊,致黃克龍人車倒地,並受有下背、左肘、右膝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成智遠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黃克龍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除有本院105年11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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