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2980號債權人 彭千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宗輿 即 徐合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有更名)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