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033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戶謄(記事勿略)及債務人正確姓名。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