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八五號
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送達代收人 孫瑞蓮 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參仟肆佰伍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建新~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八五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壹萬貳仟叁佰參拾元│││├─────────┼────────────┼─────┤││送達郵費│叁佰肆拾元│││├─────────┼────────────┼─────┤│一│聲請公示送達費用│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陸佰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叁拾陸元││├─────────────┼────────────┼─────┤│總計│壹萬叁仟肆佰伍拾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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