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東川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3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東川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玻璃球吸食器參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吳東川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追訴,應屬適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被告於員警尚未經由尿液檢驗報告或其他客觀事證確知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前,即主動向員警坦承111年5月30日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而願受裁判等情,有警詢筆錄在卷可佐(見警卷第8、9頁),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猶未能斷絕毒品,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除戕害自身健康外,對社會秩序亦產生不良影響,所為實屬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並考量其前科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警詢自陳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3組,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在卷(警卷第8、10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美國人毒品咖啡包」11包,經核與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欣妍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3411號被告吳東川(年籍資料詳卷)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東川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下稱前案)。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竟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1年5月30日21時許,在高雄市○鎮區○○街000號居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被告於111年5月31日1時42分許,在高雄市○○區○○○○000○0號全家便利超商內,與他人發生鬥毆事件,為員警巡邏勤務時發現而前往處理,經徵得其同意搜索,當場扣得「美國人毒品咖啡包」11包及玻璃球吸食器(內含殘渣無法磅稱)3組,且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東川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1年6月22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Y111287號)、偵辦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尿液編號:Y111287號)、勘察採證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吳東川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檢察官廖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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