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91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簡字第91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吳炳松
複代理人  李文彰
被   告  王育君
       侯錦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捌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王育君前就讀臺南應用科技大學時,邀
同被告侯錦鳳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
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4條約定,原
告憑被告王育君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
」撥款,4筆借款金額共計119,832元。依借據第5條約定,
本件借款利息係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機動計
息,本件借款逾期時之就學貸款利率為1.15%,依借據第6條
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
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
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若違約經轉列催收款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率改按轉催收日本借款利率加
年率1%(即2.15%)固定計算;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
其利率改按遲延利率2.15%之百分之10(逾期6個月內部分)
或百分之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被告
王育君自民國105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故利息自
105年9月1日起算),迄今尚欠本金共計102,809元,依約已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屢經催討均無效果,又
被告侯錦鳳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
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
、利率資料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16頁),核屬相
符。被告2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
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費用為1,210元(裁判費1,11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00
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
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程伊妝
附表:
┌─┬──────┬─────────┬────┬───────────────────┐
│編││││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本金餘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
││(新臺幣)││(年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左開利率10%計算│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1│16,652元│自105年9月1日起至│1.15%│自105年10月2日起至│自106年4月2日起至│
│││106年2月28日止││106年4月1日止│106年6月26日止│
││├─────────┼────┼─────────┼─────────┤
│││自106年3月1日起至│2.15%││自106年6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清償日止│
├─┼──────┼─────────┼────┼─────────┼─────────┤
│2│30,875元│自105年9月1日起至│1.15%│自105年10月2日起至│自106年4月2日起至│
│││106年2月28日止││106年4月1日止│106年6月26日止│
││├─────────┼────┼─────────┼─────────┤
│││自106年3月1日起至│2.15%││自106年6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清償日止│
├─┼──────┼─────────┼────┼─────────┼─────────┤
│3│28,341元│自105年9月1日起至│1.15%│自105年10月2日起至│自106年4月2日起至│
│││106年2月28日止││106年4月1日止│106年6月26日止│
││├─────────┼────┼─────────┼─────────┤
│││自106年3月1日起至│2.15%││自106年6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清償日止│
├─┼──────┼─────────┼────┼─────────┼─────────┤
│4│26,941元│自105年9月1日起至│1.15%│自105年10月2日起至│自106年4月2日起至│
│││106年2月28日止││106年4月1日止│106年6月26日止│
││├─────────┼────┼─────────┼─────────┤
│││自106年3月1日起至│2.15%││自106年6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清償日止│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