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64號

原告 黃瓊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柏誠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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