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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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3號

原告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淳蘭

被告 李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28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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