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7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念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8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