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277號
原告 詹孟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茗耀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附民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2年度金訴字第827號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39,123元本息,惟並未於起訴狀內表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並不明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補正時,應附具繕本3份以利本院送達被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鄭梅君